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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歧视构不构成就业歧视-盒马鲜生拒绝招聘北京人案例

2025-06-15 浏览次数:3次 作者:杨锦浩律师

2018年7月初,阿里巴巴旗下的盒马鲜生因招聘时存在地域歧视的行为,惹来网上一片叫骂声,甚至有人扬言“盒马鲜生,滚出北京”,同时,该事件再一次把地域歧视的话题推到了公众的面前。本文深圳劳动纠纷律师就来分析一下地域歧视构不构成就业歧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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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看微信聊天记录,盒马鲜生负责招聘工作的“田经理”在与求职者交谈中“我们不要本地人”、“你们北京人我们一律不要”等言论,已经确定无疑地构成地域歧视,证据确凿、不容抵赖。而且,无论“田经理”是盒马鲜生的正式员工,还是盒马鲜生在微博所称的“第三方劳务合作公司的兼职员工”,“田经理”在招聘过程中都是代表盒马鲜生这一用人主体,系履行职务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当然由盒马鲜生承担。再者说,作为一名理性的公众,我更愿意相信,盒马鲜生内部确有“北京人我们一律不要”的规定,“田经理”不过是遵照公司的规定行事而已。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暴躁的北京小娘们)


在各路媒体人从道德层面对盒马鲜生口诛笔伐之余,回到法律层面进行分析,盒马鲜生的行为到底违不违法呢?这位在就业时受到地域歧视的女士,能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盒马鲜生的法律责任呢?


很遗憾,法律所禁止的就业歧视并不包括地域歧视。


首先,《劳动法》第十二条列举了四种就业歧视的情形,分别为: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这些禁止的就业歧视情形中并不包括地域歧视。


其次,《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同样是列举了上述四种就业歧视的情形,以“等”字煞尾虽表示列举未尽,但哪些属于法律禁止的就业歧视情形应由该法其他条款或者法律、法规另行作出规定,而不可任意类推。其中,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三十条规定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显然,上述规定的就业歧视的情形中,也不包括地域歧视。


既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就业时禁止因地域不同而歧视劳动者,那么,盒马鲜生的行为即使再不合乎道德要求,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却并不违法,相应地,被歧视的劳动者也就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救济。至于说是不是应该把地域歧视列入法律禁止的范畴,则属于另外一个很复杂的题目了。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修订)》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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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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