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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索赔的情形有哪些

2025-06-18 浏览次数:3次 作者:深圳劳动律师网

导读:前文总结了劳动者(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的情形,本文将系统总结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员工)索赔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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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法》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5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35条第2款。

 


三、作为协商代表的职工违反《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该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14年修订) 第39条。


四、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9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第15条;《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第21条。

 

五、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法》99条;《劳动合同法》第91条;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6条。

 

六、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法》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4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74条。

 

七、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

 

以上是深圳劳动律师网对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索赔的情形的系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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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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