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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计算经济补偿金(N)或赔偿金(2N)的工资基数中是否包含加班费

2025-06-20 浏览次数:1次 作者:深圳劳动律师网

计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以及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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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边有一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那就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由于《实施条例》第27条对于该问题规定的并不明确,故而各地的规定或者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按北京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包含加班费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规定:

“21.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按哪些原则确定?

…(4)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

 

按深圳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也包含加班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7条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但有的地区是剔除加班费的,比如天津。天津地区虽没有文件明确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剔除加班费,但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要剔除加班费的,算是不成文的规定。

 

由此可见,计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基数相同)中是否包含加班费,由于《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的并不明确,所以要看各地区的具体规定或者司法实践的实际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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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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