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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5-06-21 浏览次数:1次 作者:深圳劳动律师网

1.问:劳动者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答: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49条的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至于此情形下劳动者相关待遇的负担问题,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按照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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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答: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50条的规定,假冒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冒用人的真实身份确定主体。也就是说,是否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冒用人的真实身份来确定。此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30条第2款的规定,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无效。


3.问:员工在集团内部调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答: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51条的规定,企业集团将其员工派往下级法人单位或将员工在下级法人单位之间调动,按员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工资关系确定劳动关系。


4.问:承包关系、挂靠关系以及借照经营关系中,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答: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58条的规定,个人承包、挂靠他人经营或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承包人、挂靠人或借用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承包人、挂靠人或借用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该条还规定了“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这指的是,在适用该条但书部分的内容时,应当注意区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是基于劳动关系而认定工伤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等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而确定发包单位、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是前者,可以适用该条但书部分的规定,据此认定承包人、挂靠人或借用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是后者,则单凭工伤认定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而应当根据用工的真实情况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分析判断。


5.问:网约车司机与经营平台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1条的规定,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简而言之,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关系认定,签订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的,则按照双方约定认定法律关系。当然,如果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并未约定的,则以实际履行情况为准。


6.问: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的关系如何认定?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7.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对外聘用人员的关系如何认定?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3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对外聘用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认定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可参见《深圳实务中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8.问:快递员、送水员等从业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第2条的规定,快递等相关行业中,用工单位可与快递人员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快递等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认定。但如果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该劳动者亦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快递、送水等从业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原则上按双方的约定认定。但如果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即使双方有约定,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可参见《深圳实务中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9.问: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条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均规定出租汽车企业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的出租车司机主张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予以支持。但出租车司机自行招用的代班司机系出租车司机自行招用,不受出租车公司管理和支配,不宜认定代班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10.问: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答: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59条的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劳动者是可以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但后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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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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