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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不发放年终奖

2025-06-21 浏览次数:2次 作者:杨锦浩律师

导读:《员工手册》将员工是否存在严重违纪作为是否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合法吗?将员工在职与否作为是否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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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5月21日,深圳某电工电子制品公司以孟某某、唐某某等人2021年5月份以来消极怠工、不工作,且经公司通知仍不改正,严重破坏公司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孟某某、唐某某等人分别向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自均提出了要求深圳某电工电子制品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的请求,但最终均被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孟某某和唐某某均对裁决结果不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孟某某: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1766.00元。

 

唐某某: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17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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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答辩】

 

原告在2021年度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并且存在罢工怠工、不工作等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情形,不符合发放条件,故无需支付。

 

【公司规定】

 

深圳某电工电子制品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一)条工资的定义规定,“原则上全体员工享有年终奖;在发放前在职的人员给予;本年度如有违反厂纪厂规等,年终奖须酌减;年终奖于农历年前发放,每年具体的发放时间根据管理本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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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孟某某案——本院认为,年终奖系每年度末用人单位对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肯定的奖励,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发放条件及标准,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可知,如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达到记大过标准将被扣减或取消年终奖。如本院上述认定,被告未举证证实原告存在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情形,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年终奖。参照2020年的年终奖,被告应支付原告2021年年终奖金额为1033.13元(140天/365天×2693.52元)。

 

唐某某案——本院认为,年终奖系每年度末用人单位对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肯定的奖励,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发放条件及标准,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可知,如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达到记大过标准将被扣减或取消年终奖。本案中,原告系因严重违反厂纪厂规被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据此不予支付年终奖的做法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年终奖,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从上述案例很明显可以看出来,《员工手册》中将员工是否存在严重违纪作为是否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是为法院所确认的,而将员工在职与否作为是否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则法院是不予确认的。

 

深圳某电工电子制品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不仅规定了“本年度如有违反厂纪厂规等,年终奖须酌减”,同时也规定了只针对“在发放前在职的人员”给予发放。相应地,深圳某电工电子制品公司也同时提了这两点抗辩理由。

 

但我们看到,法院只考虑了员工是否存在严重违纪的问题,而对于在不在职的问题根本不做审查、不予考虑。

 

显然,如果从《员工手册》的规定来说,孟某某和唐某某均非在年终奖发放前在职的人员,因此是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但最终法院认定,孟某某不“存在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情形”,应当享受2021年度的年终奖;而唐某某存在“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情形,故而不应享受2021年度的年终奖。

 

再进一步而言,判词中对于孟某某和唐某某已经不在职的问题连提都不提一句,足以说明法院认为员工在职与否,是不应作为其是否享受年终奖的条件的,故此在判词中根本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这其中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年终奖系每年度末用人单位对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肯定的奖励”,而员工是否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是对员工一年表现很重要的考核内容。因此,员工是否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将之设定为员工是否享受年终奖的条件。但员工在职与否,则与其表现如何毫无关系了!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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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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