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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能要求额外支付赔偿金吗|浅析《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理解与适用

2025-06-21 浏览次数:2次 作者:杨锦浩律师

拖欠工资能要求额外支付赔偿金吗

——浅析《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理解与适用


导读: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赔偿金?


【案情】


车某某于2008年在天津伊利萨尔公司入职。2014年10月28日,天津伊利萨尔公司因经营困难开始对居住在天津市范围的员工放假(包括车某某)。自2015年1月1日起公司停产,全体员工放假。由于天津伊利萨尔公司未能向员工发放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发放拖欠的工资。2016年2月,天津伊利萨尔公司筹集到资金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完毕。2017年,车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伊利萨尔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拖欠工资的赔偿金33326.52元,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车某某的仲裁请求,车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通过该规定可知,拖欠劳动者报酬赔偿金的支付系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为前提。然,本案中车某某并未就赔偿金事宜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过反映,相关劳动行政部门亦未针对本案赔偿金做出过责令天津伊利萨尔公司支付的行为。故,车某某要求天津伊利萨尔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早先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除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应发工资报酬为基数按照25%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该项请求权的依据是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但该篇规章已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虽然《劳动合同法》第85条就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应当加付赔偿金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以后,《经济补偿办法》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以前,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依据《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裁判用人单位额外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裁判加付50%—100%的赔偿金。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理解,是其规定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而不是劳动者享有的请求权。


首先将两条规定的内容作一下对比。


《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比较之后,二者的区别其实已经一目了然:《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行政部门无关,无需执法权的介入,劳动者即可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加发”;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赔偿金,则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换言之,这属于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权的范畴,亦即劳动行政部门既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也可以不责令加付——如上述案例中,人力社保局只责令天津伊利萨尔公司向员工补发拖欠的工资,而并没有责令其加付赔偿金。


问题是法院“拖欠劳动者报酬赔偿金的支付系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为前提”的判词有些耐人寻味,按照这句判词的意思,是不是说只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呢?然而,这样的理解看似正确,其实不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因为,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而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话,劳动行政部门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此又何须劳动者再通过司法程序提出请求呢?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应当理解为其所规定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而不是劳动者享有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劳动者是不能根据该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50%—100%的赔偿金的,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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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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