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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急辞工扣工资合法吗

2025-06-23 浏览次数:3次 作者:杨锦浩律师

劳动法规定急辞工要扣多少钱?急辞工老板要扣半个月工资,合法吗?这些是劳动者经常咨询的问题。这里先说答案:不合法,劳动者急辞工,用人单位直接扣工资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下面,我再结合法律的规定把道理一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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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于劳动者辞职的规定

 

综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劳动者辞职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被迫辞职,即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之一而辞职。而除了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原因辞职以外,劳动者因为其他原因辞职的都属于另一种,即因个人原因而辞职。

 

举个简单的例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如“996工作制”),一般认为不属于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理由。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固然是违法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却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因此辞职的,则属于被迫辞职,因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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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者辞职的程序来说,如果劳动者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被迫辞职的,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并没有要求劳动者一定要提前多少天通知用人单位,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上是劳动者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立马就可以辞职走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付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当然是不合法的。

 

但显然,这里应该探讨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急辞工的情形,才有意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书面形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实际上,与其说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辞职是属于因个人原因辞职,还不如说是“无理由辞职”,就是无须说明任何理由,想辞职就可以辞职。当然,这是从法律的规定来说的,如果从劳动者自身的角度来说,无论是想跳槽,还是因为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者可能就是仅仅因为在这里工作不开心,其实都还是有原因的,而且这些统统都归为劳动者的个人原因。这其实有点像“七天无理由退货”。所谓的“无理由”,是指法律不要求消费者必须基于某些特定的原因才能退货,或者说法律允许消费者不说明任何理由便可退货,但事实上消费者退货肯定是有其个人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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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那就是劳动者是有权“无理由辞职”的,但用人单位却不享有“无理由”辞退劳动者的权利。为了照顾一下用人单位的权益,法律规定劳动者享受“无理由辞职”的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必须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做出相应的安排。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辞职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须提前3日通知)的原因所在。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的,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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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违法辞职的法律后果

 

我们一般所说的急辞工,实际上就是指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的情形,而且通常是正式员工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情形,因为如果是劳动者想要在试用期内辞职,即使再急,3天一般还是能等的。

 

很多人都知道,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的。那么,如果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但却没有依法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且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里有两点很关键:第一,必须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换言之,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是无须赔偿的。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有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以及损失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有一个认定的问题。如果双方对此存在争议的,应当由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作出最终的司法认定,而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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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劳动者急辞工(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应提前通知而未提前通知的情况)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用人单位直接扣劳动者工资的做法,应该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急辞工用人单位有权扣工资,这样的约定通常也是违法而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如果离职以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对于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问题,如果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扣除部分工资以弥补损失,双方能就此协商解决的,那当然没问题。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或者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的,那用人单位不能强行扣发工资,而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动者赔损失,由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作出最终的司法认定。一言以蔽之,工资是工资,损失是损失,一码归一码!

 

(文中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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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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