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工资
计算基数:
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本人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二者之中较高者确定)
举例说明:
假设女职工甲休产假的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7日,合计98天,再假设甲每月的工资构成为10000元固定工资+季度奖金,2023年1月至12月每月应得的工资收入(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个税等费用前)分别为:10000元、10000元、15000元、10000元、10000元、14500元、10000元、10000元、15500元、10000元、10000元、16500元,那么甲在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791.67元{(10000+10000+15000+10000+10000+14500+
10000+10000+15500+10000+10000+16500)÷12},并应以11791.67元/月的工资基数计算甲休98天产假期间的工资。
具体计算过程:
2024年1月:11791.67元
2024年2月:11791.67元
2024年3月:11791.67元
2024年4月1日-7日:2563.41元{11791.67÷23(4月的工作日天数+清明节)×5(4月1日-7日的计薪天数)}
合计:37938.42元(11791.67×3+2563.41)
二、80天奖励假工资
计算基数:
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举例说明:
假设女职工甲休80天奖励假的时间为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6月26日,工资标准同上述例子,则应以10000元/月的工资基数计算甲休80天奖励假期间的工资。
具体计算过程:
2024年4月8日-30日:7826.09元{10000÷23(4月的工作日天数+清明节)×18(4月8日-30日的计薪天数)}
2024年5月:10000元
2024年6月1日-26日:9000元{10000÷20(6月的工作日天数+端午节)×18(6月1日-26日的计薪天数)}
合计:26826.09元(7826.09+10000+9000)
1、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7条和《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3条的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二者之中较高者确定。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则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2、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6条的规定,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这就是上述举的例子中,女职工甲获得的季度奖金不计算在内的原因,因为季度奖金的支付周期已经超过一个月了。
3、在计算产假和奖励假工资时,一般不是除以21.75(法律规定折算日工资标准的计薪天数)的,而是除以当月的计薪天数(包括工作日总数和法定节假日)再乘以相应的计薪天数(也是包括工作日总数和法定节假日)。例如上面举的例子当中,2024年4月共有22个工作日和1天法定节假日(清明节),故应当除以23。而因为4月1日至4月7日共有4个工作日和1天法定节假日(清明节),所以应当乘以5。在这个计算细节上,每个仲裁员可能会略有不同,但大体上相差不大。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六、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休产假的,原工资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