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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今后不再发布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当事人自行查询提供

2025-06-03 浏览次数:1次 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高法〔2023〕10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按照一审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考虑到省法院往年转发相关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客观上存在滞后,部分法院根据省法院转发通知时间适用具体赔偿标准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研究,省法院从今年起不再转发年度赔偿计算标准,相关统计数据由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发布信息自行查询提供。

另外,由于统计口径调整,政府统计部门今年不再发布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经济特区标准不同于省内平均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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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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