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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深人发〔2002〕43号_现行有效)

2025-06-25 浏览次数:3次 作者: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 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深人发[1995]51号)

 

市直各办、局,各区人事局,市直各事业单位:

现将《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用制度的改革,逐步使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的意见。

一、管理与分类

已经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单位领导人待遇的事业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分别按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未确定单位领导人待遇的事业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的分类原则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注1(注1:此款原文为:已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分别按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未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的分类原则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以其经费来源为分类依据,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为核拨经费类事业单位;

(二)财政补差的为核拨补助经费类事业单位;

(三)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为经费自给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上述的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核拨经费类单位可参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核拨补助经费类和经费自给类单位实行符合各自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注2(注2:此款原文为:(1)财政全额拨款的为第一类事业单位(简称为一类单位,下同);

(2)财政补差的为第二类事业单位;

(3)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为第三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上述的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一类单位参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二类单位实行符合各自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三类单位向企业化管理过渡,实行政事分开,下放相应的管理权限,使其责、权、利相一致,同时加强监督。

此处修改主要是将事业单位的类别名称具体化,即一、二、三类分别改为:核拨经费类、核拨补助经费类和经费自给类。下同,不再重复注释。)

事业单位的类别含今后成立的事业单位依据市编委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本意见的分类原则确定。注3(注3:此款原文为:名单见《市属非国家公务员系列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分类表》(附后)。)

二、职务任免

(一)职务设置

各类按各自的性质、行业特点和机构规格设置相应的职务名称,其中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不得套用《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名称。各类的职务设置如下:

1.核拨经费类、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按各自行业的特点设置领导职务,实行职数管理,由市编委确定职数。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委任制的,可设非领导职务,并可使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不得超过其领导职数的30%。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聘任制的和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可设置助理职务,但编制在10名以下的不设助理职务,11名以上30名以下的,可设1至2名助理职务,编制超过30名的,可设2至3名助理职务。 |||

2.经费自给类单位根据市编委确定的机构规格和职数自行设置职务系列,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二)任职

1.任用形式

核拨经费类单位一般采用聘任制,但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委任制,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实行聘任制。凡采用委任制的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凡采用聘用制的职务,任期为4年,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职务实行逐级聘任,任期目标亦逐级签定,凡属市人民政府或人事局聘任的工作人员,其任期目标由业务主管部门征求市人事局意见后负责签定。

2.任期目标

任期目标的制定既要切实可行,又要激励工作人员奋发向上,同时,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力争较高的经济效益。任期目标的内容应具体化,并尽可能量化,体现责、权、利相统一;任期目标还应明确年度目标,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任期目标逐级签定,按本意见任免权限报上级部门备案。

3.任职资格

任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拟任人选要具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突出,身体健康,符合任职回避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

(2)晋升副处以上职务的、年龄需在55周岁以下。单位专业性强,需要专家或著名学者出任领导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晋升科级职务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晋升副处级以上职务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2年以上(其中晋升科级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4年);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职2年和1年以上。

(5)凡属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不得委任职务,可聘任职务,实行任期制,在任时享受聘任职务待遇,解聘后恢复原来身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拔任用:

(1)正在接受行政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2)受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其他原因不宜提拔任用的。

(三)免职或解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或解聘:

(1)被批准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的;

(2)离职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4)有违法乱纪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5)凡采用委任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凡采用聘任制单位的工作人员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任期目标的或任期届满未完成任期目标的;

(6)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用人不当,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职或解聘之后,不保留职务级别,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三、任免审批及程序)

(一)审批权限及程序

按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及其助理和党群团处级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余处级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和正副局级事业单位的部门领导由市人事局管理。

1.正副局级职务,由市委组织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确定拟任人选,并组织考察,由市委决定,再由市人民政府委(聘)任。

2.正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提名,或由上级人事部门推荐,市人事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考察,确定拟任人选,由市人事局委(聘)任:其中三类副局级单位的正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行政首长提名,报市人事局核准,单位行政首长聘任。

3.一类单位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党政班子集体酝酿产生,或者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考察,确定拟任人选,凡属委任职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委任,报市人事局备案。凡属聘任职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单位行政首长聘任,报人事局备案。

二类单位的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按上述程序确定,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单位行政首长聘任,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类单位的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行政首长提名,按逐级聘任原则聘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副处级事业单位(含内设的副处级处室)的正职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组织考察,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委(聘)任。 |||

一、二、三类单位中属班子成员的副处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提名,或上级部门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考察,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其中属行政班子换届整体配备班子的需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行政首长委(聘)任。

4.科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单位行政首长提名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产生,单位人事部门考察确定任职人选,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事科长、财务科长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委(聘)任。

科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决定委(聘)任。

科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并决定委(聘)任。

任用与本意见任职资格不符的副处级工作人员,需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凡从事单位外调人担任需经市人事局委(聘)任或核准、备案的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调入前需征得市人事局同意。

凡报审核备案的任职人选,审核机关二十天内无批复,可视为认可,各单位可自行委(聘)任。

免职审批权限与任职相同。

(二)任免材料

各级职务的委(聘)任,需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本意见的任免审批权限,向上级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任免职务请示;

2.《任免呈报表》;

3.考察材料;

4.职数卡;

任免材料要按本意见要求,如实填写,二、三类单位拟任人选的考察材料要包含任期目标完成的情况。)

四、考核

(一)考核的组织

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各单位应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的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可向考核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签定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各类单位凡鉴定任期目标的工作人员应以任期目标为考核依据,其余的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考核小组制定出具体评价标准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及程序

1.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鉴定任期目标的,实行每年度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及任期届满考核,其余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及日常考评。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任免权限逐级负责。注5(注5:此项原文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本意见任免权限逐级负责,其中属市人民政府和市人事局委(聘)任的人员,其年度考核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属任期届满考核由市人事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学校、幼儿园,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考核奖金按上一年度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年终不再进行年度考核。

2.考核程序

被考核人述职,接受群众的评议,考核人按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评价,综合评定考核等次,部门、单位行政首长或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各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

3.考核结果及管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率不得超过15%。

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升降、工资晋升、奖励和辞退的主要依据。其中连续2年以上考核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考核称职以上的,方予奖励及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考核一年不称职和连续2年基本称职的均应予辞退。

各单位应加强考核结果的管理,每年考核工作结束,由业务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按经费来源渠道发放考核奖金。将考核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本意见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临工、勤杂工。

各区人事部门应根据本意见提出区属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报市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附:市属非国家公务员系列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分类表(此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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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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