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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2002_现行有效)

2025-06-25 浏览次数:3次 作者: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等部门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的决定

 

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计生办、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

 

(1997年4月2日深人薪[1997]3号)

 

各区人事局、劳动局、计划生育办公室、社会保险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1997]5号、粤劳薪[1997]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

 

(1997年2月3日粤人薪[1997]5号粤劳薪[1997]23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局)、社会保险管理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职工生育子女期间的实际困难,更好地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经研究,现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看护期间,照发工资。

在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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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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