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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158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158号

 

中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粤劳社[2000]36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劳发[2000]37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并解除劳动关系。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以上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再就业的,新用人单位应按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实际工资收入和原缴费基数的差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并按再就业后的缴费情况计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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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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