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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劳社〔2001〕149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粤劳社〔2001〕149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33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豫劳社函〔2001〕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以鼓励和帮助职工尽快实现重新就业。实行这项政策,应坚持职工自愿原则,规范操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对未提出自谋职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实现自谋职业,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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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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