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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1〕303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6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1〕303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1〕86号)悉。现答复如下: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7号)中规定的“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不是工资总额的收入项,属于支出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工资收入总额计算,不存在扣除上述项目的问题。

此复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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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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