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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改制上市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5〕625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我省改制上市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的函

 

粤劳社函〔2005〕625号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改制上市相关措施的函》(粤金函[2005]67号)收悉,对我省企业改制上市面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障碍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企业都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上市企业是优质企业,更应严格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如实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〇〇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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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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