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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书(注1)
异议人(被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注2)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将××××人民法院(××××)……号……(写明案件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写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理由)。(注3)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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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注1.本异议书供当事人向第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使用。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注2.异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按如下格式填写:
异议人(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注3.在本异议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章管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重点论述受理案件的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而并非重点论述其他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因为即使其他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受理案件的法院根据规定同样具有管辖权的话,那么提出的管辖异议是不能成立的。而如果经审查管辖异议后确定本院没有管辖权的,那么受理案件的法院自会考虑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劳动法律师范本一
异议书
异议人(被告):张三,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xxxx,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电话1xxxxxxxxxx。
被异议人(原告):福建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R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执行董事
请求事项:
将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x)闽03xx民初xxxx号福建xx有限公司诉张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移送给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事实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对于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x年x月xx日作出了深劳人仲裁【202x】xxxx号仲裁裁决书。后异议人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3年7月15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当日受理了异议人的起诉(见附件1-3);而被异议人于2023年7月20日才向贵院提起诉讼并于该日获得了受理。显然,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先于贵院受理了案件,故此,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的规定,贵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为此,现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贵院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恳盼批准!
此致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附: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x)粤03xx诉前调xxxxx号先行调解通知书
2.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短信通知截图
3.异议人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异议人:张三
xxxx年x月x日
劳动法律师范本二
异议书
异议人(被告):李四,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xxx室,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电话1xxxxxxxxxx。
被异议人(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P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请求事项:
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x)粤03xx民初xxxx号深圳市xx有限公司诉李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移送给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事实和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异议人自2019年3月起至今的实际住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xxxxxx室,故异议人的住所地(户籍及身份证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xxxx)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xx有限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案件应由异议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恳盼批准!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附:石岩街道xxx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
异议人:李四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