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劳动律师网!
登录 / 注册 消息(0)
深圳劳动律师网
www.laodonglaw.com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劳动律师网>劳动法规 > 休息休假 > 正文
2025-07-05 浏览次数:14次 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一日
0次
标题
电子邮箱
内容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