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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按销售基数计提方法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367号_现行有效)

2025-07-05 浏览次数:6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按销售基数计提方法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367号

 

三水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按销售基数计提方法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报酬(含工资及费用)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请示》([2000]三劳请字04号)函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因劳动报到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企业的工资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工资分配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决定。按销售基数计提的方法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报酬,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一种形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通过劳动合同确定。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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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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