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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职工安置办法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220号_现行有效)

2025-07-05 浏览次数:11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职工安置办法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220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

你司《关于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实行“二五”退休、“三五”退养政策的请示》(十六冶人字[2004] 10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 ll号)规定,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政策仅适用于当时中央所属的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以及原中央所属、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企业。你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因此,不能执行中办发 [2000] 11号以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规定的职工提前退休和退养政策。

二、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二OOO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2000]15号)规定,你公司职工安置可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4] 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政策执行。

三、你公司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应按原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冶金(有色)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此复。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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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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