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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_有效

2025-07-05 浏览次数:16次 作者: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议案》,解释如下: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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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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