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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选择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承担用工责任[广东高院典型案例]

2025-06-10 浏览次数:5次 作者:广东高院

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案例八 张某诉某文化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可选择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承担用工责任



(一)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文化公司负责对外销售篮球课程,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某服装公司发放和缴纳。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均从事同一品牌相关工作,共用办公场所、考勤系统和微信工作群,财务和人事工作人员亦相同。两公司均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主张文化公司应向其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的经营业务、办公地点、组织人事、用工管理及财务等存在高度混同,可认定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张某有权要求文化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张某的请求。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企业间相互推诿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行为,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定责任主体,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广东高院;发布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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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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