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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生育子女的,男职工享有护理假,工资照发-最高法典型案例

2025-06-10 浏览次数:2次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六

男职工在妻子生育子女后依法享受护理假

——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5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从事摄影工作。因妻子待产,李某于2021年7月2日起回家陪产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年7月3日出生。2021年7月20日,李某回到某服饰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18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结算工资时发生冲突。李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服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案件审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李某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某服饰公司应当发放工资。审理法院支持李某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十五天护理假工资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地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出台支持优化生育的政策措施。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共同承担着生儿育女的责任。陪产护理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发挥男性在生育中不可或缺的丈夫和父亲的角色作用,强化两性在生育事务中的平等合作,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及人口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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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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