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劳动律师网!

登录 / 注册 消息(0)

深圳劳动律师网

www.laodonglaw.com

深圳地区专业劳动法律服务网站
免费在线解答各类劳动法律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劳动律师网>劳动法规 > 工作时间 > 正文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_现行有效)

2025-06-26 浏览次数:1次 作者:劳动部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5)143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九条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2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劳动部

1995年3月26日

0次

评论共0条评论

上一页 下一页
您还未登录,无法发表评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劳动法咨询深圳劳动法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 详情

    标题

  • 电子邮箱

  • 内容

  • *无需注册即可提交问题,一键提交便可免费获得律师的专业解答!

首席律师更多律师

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