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劳动律师网!

登录 / 注册 消息(0)

深圳劳动律师网

www.laodonglaw.com

深圳地区专业劳动法律服务网站
免费在线解答各类劳动法律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劳动律师网>劳动法规 > 工伤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计算伤残津贴基数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5〕495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计算伤残津贴基数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495号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计算伤残津贴基数问题的请示》 (粤社保[2005]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计算伤残津贴的计算基数和比例,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都有明确一致的规定。因此,计算职工伤残津贴应遵照条例相关规定。在执行条例中遇到的问题,请继续向我们反映,以便综合分析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提交省人大修改条例时参考。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0次

评论共0条评论

上一页 下一页
您还未登录,无法发表评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劳动法咨询深圳劳动法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 详情

    标题

  • 电子邮箱

  • 内容

  • *无需注册即可提交问题,一键提交便可免费获得律师的专业解答!

首席律师更多律师

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