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按月支付)
1、上述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规定。
2、根据规定,如果供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儿,那么每人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参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5、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低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照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