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举例说明:
假设甲于2022年2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后该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甲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再假设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期间甲每月的应得工资分别为:24420元、23480元、23460元、23420元、21964元、21944元、21924元、23420元、23460元、23480元、21504元、21504元,则甲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2831.67元{(24420+23480+23460+
23420+21964+21944+21924+23420+23460
+23480+21504+21504)÷12}。
在此情况下,深圳某公司应支付甲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甲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即22831.67元)的基数进行计算;而深圳某公司应支付甲的代通知金,则按照甲2025年2月的工资标准(即21504元)确定。
1、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代通知金按照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如果折算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应按照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但代通知金无上限的规定。
3、司法实践当中,也有不少直接将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为代通知金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是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和离职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相差不多,为了计算简便,直接在N的基础上多加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