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个月
例1:李某于2023年4月4日因日常工作受伤,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2023年9月13日,李某与所在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李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8633.7元,故所在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67.4元(8633.7元×2个月)。
例2:罗某于2023年7月24日因日常工作受伤,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罗某受伤前平均工资数额为5575.74元,低于深圳市202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即8238元(13730×60%),故应按照8238元/月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即8238元(8238元×1个月)。
1、上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
2、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的情形除外)。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后,工伤保险关系终结,以后因本次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工伤保险基金就不再报销了。
3、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和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略有不同。前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后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是按“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和“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者之中较高者确定。而相同之处在于,无论是哪个标准,如果“本人工资”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低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照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三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