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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员工在哪些情形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025-06-11 浏览次数:7次 作者:杨锦浩律师

问: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有哪些?

 

答:综合有关规定,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5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20条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按月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员工有权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30日内,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而如果员工选择不在30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则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8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8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7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关于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应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情形应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的特殊规定,而不适用全国的普遍规定。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也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7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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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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