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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已发放竞业限制补偿费成立吗

2025-06-14 浏览次数:1次 作者:杨锦浩律师

问:用人单位主张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已发放竞业限制补偿费,成立吗?

 

答:(离职)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的一定期限内,限制劳动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活动,是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限制。如此一来,劳动者不能在自己熟悉和擅长的领域就业或者创业,必然会对其重新就业和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影响劳动者的生存。因此,法律规定对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间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众所周知,劳动者在职期间,其与用人单位是处在不平等的关系之中的,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地位。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在职期间其所拥有的强势地位,来规避其应当承担的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义务,从而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该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明确指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此外,《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5条也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

 

由此可见,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不能在劳动者就职期间连同劳动报酬一并向劳动者发放的,只能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即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就职期间已经向其发放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仍然不能免除或者减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其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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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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