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劳动律师网!
登录 / 注册 消息(0)
深圳劳动律师网
www.laodonglaw.com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劳动律师网>劳动法规 > 劳动合同 > 正文
2025-07-05 浏览次数:7次 作者: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6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0次
标题
电子邮箱
内容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