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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2025-06-15 浏览次数:4次 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深圳市区、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地址和联系电话);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深圳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划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各区法院及派出法庭地址及咨询电话)。


三、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数量递交副本。法律对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该特别规定计算。

 

(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1.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相关资格证明和律师事务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4.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

5.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如劳动(聘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二)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供的证据材料

1.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

2.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3.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所函。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6.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等,如劳动(聘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等。

 

(三)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和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提交材料需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组庭情况。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可依法在庭前或当庭书面提出回避申请。

(二)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五、开庭和裁决

(一)仲裁庭在开庭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二)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在审理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中止案件审理或延期审理。

 

六、仲裁结果

(一)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认为终局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裁决是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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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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