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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规定

2025-06-20 浏览次数:1次 作者:深圳劳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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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问: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由此可见,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

 

3.问: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兼职吗?

答:可以。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59条的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劳动者是可以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但后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问: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问: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需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吗?劳动报酬何时支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以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6.问:非全日制劳动者享受高温津贴吗?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第5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7.问: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需要。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8.问:已经有其他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是否还需要缴纳?

答: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由各招用单位分别前往单位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手续。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发生工伤时所在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即使已有其他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仍需再为其缴纳。

 

9.问:劳务派遣单位能不能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10.问: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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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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