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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如何规定

2025-06-20 浏览次数:9次 作者:深圳劳动律师网

1.问: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具体见下表:

序号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1

不满3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2

3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3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4

3年以上以及无固定期限

不超过6个月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

6

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备注: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0210502111714_10016.jpeg

 

2.问:哪些情况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和第70条等规定,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再约定试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问: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如何处理?


答:首先,如果只约定了试用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该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亦即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双方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试用期为3个月,而未就劳动合同期限作出约定,在此情况下,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份没有约定试用期、为期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劳动者既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行政救济,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已经履行的试用期”减去“法定最长试用期”)

 

4.问: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和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俗称“转正后工资标准”)的80%,并且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5.问:试用期可以不交社保吗?


答:不可以。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6.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总的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者以与劳动者经协商后达成一致为前提,后者则以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为前提。


(1)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法第39条(过失性辞退)、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只能依据该法第39条以及第40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第3项以及第41条的规定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从这角度来说,实际上在试用期内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更多。当然,用人单位想要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有一条专门的规定的,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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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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