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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2025-06-20 浏览次数:1次 作者:深圳劳动律师网

1.问: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了该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能在《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情形1.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上述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上述规定可知,该情形下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这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换言之,没有这个前提,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同时还约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情形2.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上述规定可知,该情形下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二)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且约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使约定了也将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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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为10000元,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五年,在已经履行了一年的服务期之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其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8000元{(10000元÷5)×(5-1)}。

 

3.问: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劳动合同法》对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并未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原则上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并以其达成的约定为准。当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劳动者)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的,法院有权依法予以调整。

 

4.问: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违约金,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而不包括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也予以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中解释道:“《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在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劳动者在在职期间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是劳动合同附随的忠实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并未禁止双方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相应的违约金。且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都需支付违约金,在职期间违反该义务情节更恶劣,更应当支付违约金。”

 

5.问: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辞职需支付违约金,有效吗?

答:如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了该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可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

 

6.问: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违约金,有效吗?

答:如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竞业限制制度虽然也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目的,但与保密制度毕竟有所不同,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和违反保密义务也并不是一回事。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强制性规定,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违约金是违法而无效的。如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第102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7.问: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效吗?

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第21条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法》第25条只是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作出限制,并未禁止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因此,在法律法规未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性质和适用条件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予以支持。


(文中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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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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