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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员工学历造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官方案例]

2025-06-10 浏览次数:4次 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公布劳动争议十一大典型案例之八:


学历“造假”,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摘要】

2018年5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聘网站发布了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法务专员的任职资格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法学及经济法等相关专业等。

2018年7月,曾某通过该招聘网站提交简历并应聘,同时在《入职申请表》受教育情况一栏填写“法学”、“本科”。经过两次面谈,某科技公司认为曾某自称系某大学本科法学毕业,可以胜任法务岗位,但要求曾某在一个月内提交毕业证等学历证明。曾某同意,随后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法务,双方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1日,在某科技公司多次催促下,曾某向某科技公司提供毕业证照片。

2018年11月28日,某科技公司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曾某提供的毕业证信息进行学历查询,查询结果为“学习为伪造或国家不承认”。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曾某认为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某科技公司主张,曾某以欺诈方式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曾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仲裁结果】

曾某以欺诈的方式使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法理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合同无效案例,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学历是劳动者学习经历、能力、知识和技能的重要体现,是用人单位甄别和招聘劳动者的重要指标,故劳动者在应聘时有如实说明其学历的基本诚信义务。曾某无法学本科学历,却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学历为法学本科,以欺诈的方式使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何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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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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