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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公布案例:直播带货产生退货退款能否从主播工资中扣除?

2025-06-10 浏览次数:3次 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刘某与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刘某在公司开设的淘宝账户进行直播带货,劳务报酬由“出场费”加上“直播出货金额结算的提成”计算,按月支付。刘某每天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自行上网直播销售,产品价格由公司确定,其直播使用的工作室以及工具均由公司提供。同年7月,刘某为追索5月至6月期间公司结欠的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获支持

 

“刘某在6月突然提出不再为公司直播带货,其单方终止直播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供应链管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合作关系,于是起诉请求判决公司无须支付工资,且要求刘某对公司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本案中,刘某从事的平台直播销售工作是供应链管理公司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其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等均由公司提供,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刘某的工资、工作内容和直播时间均由公司安排,由此可知,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听从公司安排,接受公司日常管理,双方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

 

审理期间,供应链管理公司辩称,刘某直播期间产生的退货退款应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本案中,由于未有证据表明双方曾就发生退货退款须从刘某工资中扣除进行明确约定,以及公司此前在提成工资计算方法上亦不作相应扣除。根据劳动法规则,用人单位商业风险不能转嫁劳动者,不宜径行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扣除,故法院未予支持供应链管理公司的主张。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支付刘某工资6612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的,应保障劳动报酬取得权。本案中,网络主播与供应链管理公司订立的合同虽然名为《合作协议》,但主播依约使用公司提供的直播账户,按照其安排的直播场所、直播内容和直播时间完成直播任务,并由公司按照约定发放直播劳动报酬。直播带货虽然加入了网络、电商等元素,但不同于生产要素重构式的平台经营模式,其并未改变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所具有的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特征。直播带货模式仅是将传统的实体店销售转为网店销售、当面交易转为网上交易,传统的劳动关系形成并未发生改变。

 

因此,无论从合同约定内容还是合同履行实际,均能体现出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即网络主播刘某提供从属性劳动特质,法院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亦符合劳动法基本理论。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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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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