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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粤劳综(1997)303号_现行有效)

2025-07-05 浏览次数:9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

 

粤劳综(1997)303号

 

广州、深圳市,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中央、部队驻穗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和劳动部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企业减人增效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对企业经济性裁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依法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经济性裁员,既要体现企业用人自主权,又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员的,可以裁员。

三、企业确需裁员,应按《规定》第四条的程序,提出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后,将其裁员方案及生产经营等有关情况先报企业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再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省直、中央、部队驻穗企业向省劳动厅报告。

企业裁员方案要认真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未征求劳动行政部门意见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除《规定》第五条所列人员不得裁减外,下列人员非本人自愿,企业一般不应裁减,必须裁减的,须征得地级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1.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距离退休年龄5年的;

2.连续工作20年以上,男45岁,女40岁以上的;

3.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而一方已被裁减的;

4.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

五、企业裁员时,应将年度用工(含使用外来工)计划如实向当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应先裁减生产经营不需要的人员、外来工和合同即将到期的职工。

六、企业裁减人员,应将被裁减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及有关材料,送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向被裁减人员发放《失业证》,凭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企业主管部门对被裁减人员,应尽量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

八、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推荐被裁减人员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被裁减人员进行转业训练,并给予减费或免费的照顾。

九、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1994〕481号)和省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企业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须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新招人员计划,经核准后,到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聘登记,并优先录用被本企业裁减的人员。凡未按规定招用的人员,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录用手续。

十一、在6个月内被原企业录用的被裁减人员,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扣除1年工龄的经济补偿费后,余额退还企业。

十二、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的裁员行为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应给予批评或处罚。

十三、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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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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