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例如:刘某某于2022年6月7日受伤,病历记载刘某某实际住院15天,住院期间留陪一人,所在单位没有派人对刘某某进行护理,应当支付相应的护理费。根据《广东省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粤高法〔2022〕53号),上年度广东省居民服务业(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1057元,故所在单位应支付刘某某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111057元÷365天)×15天=4564元。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4款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