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
例如:王某系深圳某公司的员工,于2024年5月24日在工作中受伤,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9月24日,事故发生前王某每月平均工资为5897.14元,因此,深圳某公司应支付王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5897.14元×4个月=23588.56元。
1、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2、计算“三金”(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得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而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资基数无此限制。因此,在上述王某的案件中,由于王某在事故发生前的月平均工资5897.14元低于2023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553元的60%即8731.8元,故司法机关以8731.8元/月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