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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深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最新标准

2025-06-03 浏览次数:3次 作者:深圳劳动律师网

一、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的发放依据是什么?

答: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抚恤待遇问题,至少有四份规范性文件分别作出了规定:

(1)广东省劳动厅于1997年4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10条规定: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上述文件已于2023年6月30日失效,现行有效的文件是《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该文件第10条的新规定是:

“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第21条规定:

“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问题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

(3)《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17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规定: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那么,对于上述4份规范性文件,应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呢?

首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16条明确规定,该指引施行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的相关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不再适用。因此,对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21条的规定,不应再适用。而2015年的裁判指引中并未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待遇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其次,《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系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上述规定,相对于《社会保险法》以及《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这样的国家及省级规范性文件,在本经济特区应当优先适用深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基于此,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当中,在处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问题上,通常也是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的。就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一段判词很能说明问题:

“郑小刚等3名原告主张,因吴小芹的伤亡事故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不属于工伤或视为工伤,因此,郑小刚等3名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及《深圳市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本院认为,因深圳市已将非因工死亡待遇纳入社会保险支付范围,故本案应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郑小刚等3名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此,深圳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的前提条件是在该职工生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缴费年限累计满6个月。……吴小芹的前用人单位深圳市永恒琪手袋有限公司及现用人单位杰文手袋(深圳)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存在过错,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吴小芹在其处在职时间的比例支付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

二、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的发放条件是什么?

答:如上所述,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抚恤待遇问题,应当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30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享受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的前提,是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六个月,是不享受上述抚恤待遇的。但是,如果劳动者在深圳市应缴费的工作年限累计满六个月,但却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至于不符合上述抚恤待遇享受条件的,则该相应的抚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正如龙岗法院在上述民事判决书中写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此,深圳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的前提条件是在该职工生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缴费年限累计满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吴小芹的前用人单位深圳市永恒琪手袋有限公司及现用人单位杰文手袋(深圳)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存在过错,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吴小芹在其处在职时间的比例支付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

此外,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其实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殁者要么与深圳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要么是深圳户籍,否则是不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就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6162号民事判决书中讲的至为透彻:

“关于非因工死亡待遇,《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而未缴纳,导致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相应待遇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定,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有前提条件,即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前者需要与深圳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者需要具有深圳户籍。本案中,张某某与杨贵荣、顺源达公司及中恒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杨贵荣、顺源达公司及中恒公司并无义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张某某亦非深圳户籍人员,张嘉伟亦未举证证明张泽林实际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故不能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三、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首先,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修订)第30条的规定可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待遇分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果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规定做比较,相当于后者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合二为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抚恤金,而没有了救济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其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为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抚恤金以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时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9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12倍。这里要注意的,只有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才可以领取抚恤金,如果没有供养亲属的,则不发放抚恤金。

四、问:如何办理申请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

答:(一)申请人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向就近的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1.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结算申请表(一式一份;表格上优先填写死者金融社保卡银行账户、领取养老金银行账户或死者其他银行账户,死者银行账户全注销的,可填写死者遗属银行账户); 2.死者的身份证件、户口本、死亡证明(无法提供的,可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死者死亡信息,填写《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3.申请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公证书;4.死者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未核准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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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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