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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不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须证明过错在员工[官方案例]

2025-06-10 浏览次数:6次 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公布劳动争议十一大典型案例之五: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

 

【案情摘要】

钟某2019年6月1日入职伍月公司(化名),担任安保人员,2019年11月20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后钟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伍月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钟某称,伍月公司旗下有三家工厂,其负责其中一家工厂大门的人员进出检查、安全防卫工作。入职伍月公司后,钟某曾询问公司何时订立劳动合同,伍月公司回复会安排人事与其订立,但直至离职时都未订立。

伍月公司确认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辩称曾在2019年7月通知钟某签合同,但钟某以工作忙、家里有事等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其本人不签,伍月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定,钟某属伍月公司的员工,伍月公司需按法律规定在钟某入职一个月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伍月公司未举证证明钟某拒签劳动合同或者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原因在于钟某。同时,伍月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钟某终止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伍月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钟某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本案中,伍月公司确实未与钟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伍月公司主张钟某拖延,甚至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举证证明。退一步讲,钟某拒绝签订合同的,伍月公司可以在钟某入职一个月内依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但伍月公司未行使相关权利。因此,伍月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钟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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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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