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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公布案例:公司主张员工是外聘兼职人员,如何认定?

2025-06-10 浏览次数:5次 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9月11日入职公司,从事美容业务工作。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一直拖欠工资。

 

2020年11月25日,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等款项,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1月25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张某的申请。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向张某支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公司主张,张某系依据外聘兼职的方式在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上班仅有五六天,经常旷工,并于2020年10月11日以在家照顾老人孩子为由离开公司,是在试用期内辞职,故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该向张某支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张某提交的与公司人事主管的聊天记录可知,张某与公司之间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1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且未有证据证明张某工作期间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张某发放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故应向张某支付工资。另外,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张某入职的次月起每月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最终,法院确认张某与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1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张某支付此期间工资及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当对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未提出证据证明工资标准,或提出的证据明显不合理、自相矛盾,劳动者将承担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后果。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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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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