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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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锦浩律师
“9月1日起全民交社保”这种说法不知道是从哪里传出来的,就像一股风一样,吹了有好一段时间了。近来看到各种大大小小的博主都这么讲,但笔者一直不以为意,只是觉得这可能是自媒体们为了博流量而哗众取宠而已。直到今天,看到一个还算是高知分子的博主,居然在谈这件事的时候也这么讲,便开始有些重视起来。我不再关心这位博主是如何分析这件事情的,我只关心他分析的事实前提是不是正确。随即,我决定理一理这件事,搞清楚到底是我错了,还是他们错了。
作为劳动法律师,我时刻关注着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动态,如果发布了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对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笔者即便不是第一时间知道,也肯定不会出现连普通民众都知道了而笔者尚不知晓的情况。
就调整社会保险关系而言,最重要的法律是《社会保险法》,可笔者马上去确认了一下,很快确定,现行有效的依然是2018年修正的版本,此后一直未作修订。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以及在成立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均不强制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凭自愿缴纳。因此,这种只要是在城镇就业,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民社保政策”的说法,真不知是从哪里推出来的结论?笔者可以确定,《社会保险法》并未进行修订,而且近期也并没有颁布有关社保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进行了重大的修订。
仔细听一下那些博主说的,首先,有一个“9月1日起”的时间节点;其次,很多人都强调了“约定或承诺放弃缴纳社保无效”。根据这两个信息,笔者大致可以确定,他们说的“新规”,应该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日发布的、即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而应该是由于他们对其中的第19条进行了错误的解读,于是才有了“9月1日起全民交社保”的谣言。
几天前,笔者已专门写文章对《解释二》第19条进行了解读,对于该条具体应如何理解,本文不再赘述。这里要说的是,首先,此前虽未明文规定,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无需缴纳社保的约定或者劳动者出具的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无效,这早已是实务界的共识,《解释二》第19条只是明确规定了一下而已,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裁判规则。可以说,原来是强制哪些人或者哪种情况必须缴纳社保的,现在依然是这个范围(主要还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为主),《解释二》第19条并没有扩大社保缴纳的范围。
或者也可以这么说,《解释二》第19条,主要是从司法的层面“打击”那些应缴社保而未缴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谋”不缴纳社保的现象。要知道,很多小工厂、小公司或者小超市、小餐馆等等,以及很多小城市、小县城和乡镇等小地方里的用人单位,完全就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这些情形下,如果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那本来就是一种违法的状态,并不是因为《解释二》第19条出台了,所以他们才违法的。而《解释二》第19条,不过是从司法层面明确一下这些都属于无效的违法行为并明确所对应的法律后果而已,哪里有那么大的变动?哪里有那么大的影响?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解释二》的全称是什么?是“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顾名思义,这是一篇专门针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那什么是劳动争议呢?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或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又或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也就是说,只有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才适用《解释二》,因此,《解释二》第19条,也只能是针对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能将适用范围扩大为“全民”?换言之,如果你只是打临时工、做兼职,或者灵活就业(如跑滴滴、做自媒体),那是根本不适用《解释二》第19条的。
综上,基本可以确定,“9月1日起全民交社保”是彻彻底底的对法律的误读。在国家并未发布重要的法律法规,亦未对重要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情况下,怎么可能会有如此大的政策变动?而即便是《解释二》第19条,如笔者在那篇文章里的解读,也不过是“稳中有进”而已,并没有重大的变动。作为劳动法律师,笔者深感有责任把这个事情讲清楚,以正视听。
文章最后,我们来对《解释二》第19条可能产生多大的效果进行一下分析和预测。总体的感觉,应该是不容乐观。
首先,法院的司法权通常不如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那么容易见效,毕竟,前者相对被动,而后者是相对主动的。如果是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执法权,规定各机构应主动核查辖区内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从而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责令补缴、收取滞纳金并作出罚款等处罚,那一定会有效的多。
其次,落后、偏僻的小地方,不缴纳社保的现象,恐怕很难会因为《解释二》第19条而得到纠正。笔者最近获悉的发生在一个偏远地区的事情,很能说明问题。一家开在镇上的超市,其中一名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病,感到身体不舒服,然后请假回家,结果晚上便送医不治身亡。这种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是视同工伤的。而如果认定了工伤(死亡),那么该员工的近亲属将能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能达到108万之多。由于该超市并未为该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故而这些赔偿本应由该超市承担。然而,最终该员工的近亲属竟与超市达成了补偿5万元的一次性了结协议,可见这些近亲属对于法律是多么的无知啊!
那么,近来所吹的“9月1日起全民交社保”的这股风,又能否吹到类似于上述偏远乡镇的那些个小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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